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阳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49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阳谷县**路2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血过程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金光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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