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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病退职工,现住绛县**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绛县**小区路段时,被正在巡逻的绛县交通警察发现、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9.0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瑜

检察官助理:王珊珊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场所为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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