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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大道**店门口被交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光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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