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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委****组,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村委****组,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5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射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射十路3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有无工作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发政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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