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D7****0号的新能源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行至佛山市禅城区S15沈某某告诉**收费站入口被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杨某甲威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威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3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甲威的供述。
被告人杨某甲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威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 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威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兴业县山心镇良某某村湾角23-1号,联系电话:17625****03;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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