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镇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信宜市新尚路红绿灯对出路段时,碰撞到正在等红绿灯由谭某某驾驶的茂(临电)名T*****号牌超标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理事故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285 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51.38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某已赔偿了谭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另查明,杨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信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良邦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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