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112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发动机码:083**)两轮摩托车由湛江**线往高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线**处水厂路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ST1****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杨某某血液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0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20年4月9日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陈某某向杨某某作出赔偿6284.8元,后双方不再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华飞
检察官助理:王冬丽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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