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3********,苗族,小学文化,普通群众,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那天,我和我老婆去山上做工回家的路上,发现我驾驶的那辆桂L****3两轮踏板摩托车的车轮胎漏气了,我就开摩托车到街上去补胎,在街上碰到了我以前的同学,我同学就喊我们两公婆一起去饭店里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就喝了点酒,我喝的是一杯半的白酒,大概也是半碗这样,还喝了一杯啤酒,吃饭喝酒到晚上的八点多钟才结束,我当时已经喝得差不多了,喝醉酒了,酒精上头,但是没有完全醉,意识还算清醒。为了赶忙回我姐家里,我就醉酒,开桂L****3号牌摩托车搭载我老婆从西平街上出发,沿路要开回我姐家里,当我开车到广西西林县西平乡弄车至者车路段的时候,见前面有一辆小车,我就开摩托车快速超车,刚超完车发现是要转弯路段,因为喝多了车速开得比较快,我怕碰到那小车,我就往路边靠, 我心慌了,不能规范操作驾驶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失控了就直接撞到了路边的护栏翻车了,然后我就受伤昏迷了,等我醒来已经躺在医院里面接受治疗了。我才懂得,我喝酒醉了开车出事之后,公安交警到现场展开调查处理,懂得我喝酒了,当时就到医院抽我本人的血液送去检验,经检验,测试的结果为183.75mg/100ml。杨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经审讯和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赵某某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平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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