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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延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延津县湘**大道**村路口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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