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悬挂川A*****号牌电动二轮,从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中海·云麓世家工地上出发往剑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双流区华府大道二段时与人行道路沿擦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就医。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2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较高, 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的严重违法情节,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8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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