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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8********,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黄色新A1****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同心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

2、证人苗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郁林

      助理检察员:张  艳

                                    2019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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