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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5********,汉族,初中文化,企业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王*等人在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与**路交汇处附近****酒店用餐时均饮酒。2017年11月21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王*离开酒店并沿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因刘某某担心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在迎宾路****路段附近处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继续沿迎宾路自西向东行驶。2017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载刘某某、王某某、王*行驶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与清风湖路路口西侧路段处时因遇前方路口交警现场检查而在路边停车,后由到达现场的代驾人员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准备继续行驶时被办案民警查获。因被告人杨某某以及乘车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均拒绝说明谁是鲁******号牌机动车驾驶人,现场办案民警带被告人杨某某以及乘车人员刘某某、王某某至日照市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备查。2017年11月21日23时47分,经办案民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仪器显示被告人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资质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王*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1册和证据材料68页、光盘33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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