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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25 日7 时50 分许,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郭东线1公里300 米处,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8.36mg/lOOm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提取血液记录表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9〕第339 号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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