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白色长安牌陕VN****号轿车沿杨陵区孟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农园十二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农园十二路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婧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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