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1199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04时左右,在林州市**大道**KTV门前路段,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小型普通客车倒车时与李某某停在路上的号牌为苏E**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报警后,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民警出警时发现杨某某有饮酒嫌疑,当场将其带走进行酒精测试。后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从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0mg/100ml;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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