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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4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梅正路白围二巷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杨某甲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市人民医院对杨某甲当场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翠婷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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