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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务工,现住上高县工业园**路**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傍晚,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上高县沿江路一饭馆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小型轿车离开。当晚20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至上高县城镜缘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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