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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龙尾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采取血样鉴定,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卷和检察卷一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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