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80********,汉族,专科毕业,鹰潭市**小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鹰潭市月湖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越野车,沿鹰潭市龙虎山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信江新区铜兴路与太清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因醉酒在车内昏睡,导致后车无法正常行驶,后车司机遂报警。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夏埠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先后到达现场处警,随后杨某某被带到鹰潭市人民医院江北分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6.9mg/100ml。

杨某某2020年1月19日主动至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出警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杨某甲、曾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现场处警、行车记录仪、天网监控视频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_。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