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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0号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中路和锦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中心鉴定,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福宝赵圣爱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6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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