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如实供述。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6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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