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杨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帅锋牌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洋新线柴沟堡镇东沙洼路口西与前方同向徒步行走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杨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04月05日,经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病情简介、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撞到散步的行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