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朋友姚某某家吃饭期间饮酒,酒后驾驶豫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金河镇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对杨某某血液提取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对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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