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3********,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龙泉路与金谷春大道交叉口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中被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其吹气结果为253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2019年12月10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信)公(交)鉴(理化)字【2019】第1794号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9.4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远银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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