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马谷田镇东菜棚到泌阳县马谷田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行驶到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马谷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931号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5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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