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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2018年9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前往邵阳县公安局九公桥镇派出所报案。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派出所哭闹、自残、不配合的醉酒状态,民警将其带到邵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97mg/100ml。

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某电话1518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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