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E****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四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拦挡检査,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84.4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辨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酒后驾驶被治安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第七款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治安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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