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道**街**号。因赌博,于1998年6月22日被原江川县公安局罚款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汤某某、龚某某等人在江川区**镇***村吃晚饭时饮用散装老白干白酒。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载龚某某等人从**镇沿老玉江线驶往大街,21时许,当行至**路**加油站以东50米处时,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68.29mg/100ml血。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