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JD***8号小型轿车从岷县城区新风光大酒店门口出发,行驶至北城锦绣路段处时,与同向沈某某驾驶的甘JF***4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09mg/100ml。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红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甘肃省岷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10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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