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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辽L****2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洼区**镇**村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在郭某某家大墙上后,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辆和大墙受损的交通事故。对其抽取血样后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视频资料;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娜

检察员:庞毅

2019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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