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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与苏某某驾驶的闽******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江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书证: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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