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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居住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毅都大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朋友位于本区太平洋花园小区的家中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闽CM****号轿车从太平洋花园小区出发,从本区丰泽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丰泽街与田安路交叉路口时追尾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闽C5****号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场赔偿魏某某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并在魏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送往东南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1mg/100ml。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某不负责任,杨赔偿魏共计17万元,魏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5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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