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慕义寨村**段**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号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勤政路与南岭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C*****的小轿车相撞。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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