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J9****号牌新大洲两轮摩托车沿**镇**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街内**加油站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白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卡信息、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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