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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经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闽E*****二轮摩托车行经沈海高速(上行)2401km+400m处时被漳州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已经公告报废的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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