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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559,满族,大学本科学历,个体自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6日,由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南三环路驶至大孤山红楼交通岗附近时,与在此停放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鹏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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