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邓州市北京大道二高中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0.46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到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马 林
2018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应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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