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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回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雪峰桥头地段时被北塔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76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涉案车辆已由民警返还给被告人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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