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8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自由职业者。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4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V小型轿车沿镇巴县梁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柿子坝路段处,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陕F****3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4mg/100ml,杨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检察官助理:赵梦娜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9160****。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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