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号。于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包庇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50分,杨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白色吉普越野车沿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州区中清路(淮河路至颍南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事发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8.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