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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1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组,现住在本市新城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层**,无业。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时5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号黑色尼桑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钟楼盘道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0.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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