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QM****号二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办事处门前时,与路边隔离护栏、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民警将其查获。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7.22mg/100ml,到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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