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乡上**村**社**号,农民。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榆中县**镇**路行驶至**厂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向东逃逸,后被吴某某追停至**酒吧路段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20mg,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雪燕
书记员:杨应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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