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6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八官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宜阳县三乡镇西柏坡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张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4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取得谅解。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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