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6********,水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三都县**街道办事处**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吃饭时自己喝了约半斤米酒,后驾驶一辆号牌贵JZ****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老虎洞往三都县县城方向行驶,20时26分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街南端路段时(三麻线0公里50米处)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检验科采血窗口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含量为3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980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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