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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8********,汉族,**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案发前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乡**路**号,现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居委会内。2020年12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乡**路**路路口东约100米处,因故撞及路边一景观树木,致车辆损坏。经处警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反应,后经抽取杨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3 mg/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人口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劣迹等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证人黄某某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3mg/ml。

4.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涉案车辆合法有效;被告人杨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5.证人黄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14日13时25分,其经过横沙乡**路时见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小型轿车车头撞上了民惠路惠民路东约100米处路南侧的一棵树上。其即停好车返回查看事故情况时,见杨某某已经摔倒在路边的小河浜里,其随即打电话报警。同时周围群众将杨某某从小河浜里拉了出来放在车辆左侧的绿化带上。后到场民警将杨某某带走。当时闻到杨某某身上酒味很重。

6.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2月14日中午,其记得杨某某到其店内,手上拿着一瓶绿瓶的牛栏山白酒,当时点了一份炒猪肝,一人坐在店内东北角的桌上吃饭喝酒。其不清楚杨某某具体喝了多少酒,只是在其收拾桌子时发现牛栏山瓶内没多少酒了。

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工作情况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381231****。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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