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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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