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0********,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贵HXS71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钟大道由金钟开发区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20时2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涛
检察官助理 杨玉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丹寨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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