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偷开施某某的云H***** 号轿车,行驶至文秀路222号门口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撞向停放路边的浙E*****临牌轿车,致使浙E*****临牌轿车前滑撞着陈某甲停于路侧的鄂A*****作业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车辆照片: 卷二P39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的云H*****轿车。
2.书证:
(1)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卷一P1-3
杨某某的正侧照片三张。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卷一P4-6
2020年5月11日,丘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卷一P9-14
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杨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张映文。
(4)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卷一P16-20、P23-26
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5)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卷一P21-22
杨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行政罚金300元。
(6)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卷二P1-3
证实杨某某于1990年1月2日出生,作案时为成年人;不是网上追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7)到案经过:卷二P4-7
2020年4月29日22时37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其不积极配合,第二天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
(8)血样提登记表、提取血样取照片:卷二P67-72
2020年4月29日,民警带杨某某到指定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
(9)协议书:卷二P121
2020年5月1日,杨某某与杜某某达成协议,由杨某某赔偿费用15000元。
3.证人证言:
(1)陈某乙、陈某甲的证实:卷二P51-58
2020年4月29日晚,陈某乙、陈某甲父子在**路**门口清理下水道,一辆白色轿车撞到路边的一辆后,又撞到父子两停放边距的施工车。被撞后报警,因施工车未受损,不要求赔偿。
(2)施某某的证实:卷二P59-62
云H*****轿车是我的,当晚我们在一起喝酒,当时我的钥匙放在桌子上。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后,才知道他开我的车出去,发生交通事故。
(3)张某某的证实:卷二P63-66
当晚也杨某某一起吃饭,后他打电话来发生交通事故。云H*****轿车是施某某,不知道杨某某是怎么开出去的。
4.被害人的陈述:
阮某某、杜某某的陈述:卷二P40-50
阮某某、杜某某证实,其家的二手未上牌轿车停放于文秀路工会路段自家开的宾馆门口,被一辆白色轿车撞了。白色轿车的驾驶员喝着酒,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卷二P12-24
2020年4月29日晚19时多,其与施某某一起吃晚饭,其酒后偷了施某某H*****轿车,行至文秀路酒醉睡着掉,撞着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
5.鉴定意见:
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卷二P39-54
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卷二P85-100
现场位于丘北县文秀路222号门口路段,现场有追尾的云H*****、浙E*****临牌轿车。
(2)辨认笔录及照片:卷二P18-20
杨某某对醉酒驾驶的车辆、肇事的路段、喝酒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声像资料制作过程、现场执法记录:卷二P73
交通肇事执法处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偷开他人机动车,在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51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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