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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偷开施某某的云H***** 号轿车,行驶至文秀路222号门口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撞向停放路边的浙E*****临牌轿车,致使浙E*****临牌轿车前滑撞着陈某甲停于路侧的鄂A*****作业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车辆照片: 卷二P39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的云H*****轿车。

2.书证:

(1)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卷一P1-3

杨某某的正侧照片三张。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卷一P4-6

2020年5月11日,丘北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

(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卷一P9-14

丘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杨某某取保候审,保证人张映文。

(4)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卷一P16-20、P23-26

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5)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卷一P21-22

杨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行政罚金300元。

(6)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卷二P1-3

证实杨某某于1990年1月2日出生,作案时为成年人;不是网上追逃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7)到案经过:卷二P4-7

2020年4月29日22时37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其不积极配合,第二天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

(8)血样提登记表、提取血样取照片:卷二P67-72

2020年4月29日,民警带杨某某到指定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

(9)协议书:卷二P121

2020年5月1日,杨某某与杜某某达成协议,由杨某某赔偿费用15000元。

3.证人证言:

(1)陈某乙、陈某甲的证实:卷二P51-58

2020年4月29日晚,陈某乙、陈某甲父子在**路**门口清理下水道,一辆白色轿车撞到路边的一辆后,又撞到父子两停放边距的施工车。被撞后报警,因施工车未受损,不要求赔偿。

(2)施某某的证实:卷二P59-62

云H*****轿车是我的,当晚我们在一起喝酒,当时我的钥匙放在桌子上。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后,才知道他开我的车出去,发生交通事故。

(3)张某某的证实:卷二P63-66

当晚也杨某某一起吃饭,后他打电话来发生交通事故。云H*****轿车是施某某,不知道杨某某是怎么开出去的。

4.被害人的陈述:

阮某某、杜某某的陈述:卷二P40-50

阮某某、杜某某证实,其家的二手未上牌轿车停放于文秀路工会路段自家开的宾馆门口,被一辆白色轿车撞了。白色轿车的驾驶员喝着酒,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卷二P12-24

2020年4月29日晚19时多,其与施某某一起吃晚饭,其酒后偷了施某某H*****轿车,行至文秀路酒醉睡着掉,撞着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

5.鉴定意见:

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卷二P39-54

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卷二P85-100

现场位于丘北县文秀路222号门口路段,现场有追尾的云H*****、浙E*****临牌轿车。

(2)辨认笔录及照片:卷二P18-20

杨某某对醉酒驾驶的车辆、肇事的路段、喝酒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声像资料制作过程、现场执法记录:卷二P73

交通肇事执法处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偷开他人机动车,在城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284.92mg/100ml,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51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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