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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路**幢**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P7****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七星街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在雪山路与七星街交叉路口与温某某驾驶的云PE****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30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66.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达成交通事故处理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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